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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畜禽养殖、屠宰、经营、加工、运输者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8日16时22分作者:佚名来源:


广大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经营、加工及运输工作的朋友们:你们好!
    最近,多家媒体陆续报道了上海黄浦江发生数千头死猪漂浮事件,3月13日我省渭河咸阳段也出现了漂浮死猪。这些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引起了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关注。为了使广大从业者能够正确处置病死畜禽,防止动物疫情传播,确保我省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病死畜禽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存在大量传染病病毒、细菌或者其他危险致病因子,如果不进行合理处置,极易引发疫病传播,危害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污染生态环境,并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公共安全事件。因此,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更不得随意抛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染疫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禁止屠宰、加工、经营、运输病死、死因不明、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及产品。若有违反,属于随意处置或者抛弃的,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全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屠宰、加工、经营、运输等情况的,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勒令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责令改正,并处同类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所养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四、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要严格按照 “五不一处理”规定执行,即不宰杀、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不乱弃、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一般可采用以下办法:
    1、掩埋。应在远离学校、公共场所、村庄、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挖坑,坑底铺2厘米厚生石灰,动物尸体喷洒消毒药或覆盖生石灰,距地表1.5米以上,进行掩埋并夯实。
    2、无害化处理池或焚烧。有无害化处理池或者焚烧炉的养殖场,应严格将病死畜禽投入无害化处理池或者进行焚烧处理。
    五、目前政府对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有补贴政策。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每头病死猪给予80元的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符合条件的养殖者有病死猪时,可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执法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写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双方签字确认后,上报申请补助费用。
    六、畜禽养殖场(小区)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同时要做好强制免疫、动物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佩戴、消毒、出栏检疫申报、养殖档案建立、跨省调运检疫审批、按规定进行疫病检测等工作,并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陕西省畜牧兽医局
                                   二○一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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