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体能不能经营农药,是自《农药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已久的话题,近来,有人提问:个体到底能不能经营农药?虽然新修定的《农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开多年,但究竟什么时候发布还不确定,未来一定时间内农药经营市场监管工作还必须依据现行的《农药管理条例》,讨论这一问题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在此,笔者将自己的认识和理解分享于大家供商榷,望智者不吝斧正。
一、我国现行的《农药管理条例》明文了7类单位可以经营农药,《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增加了日用百货、日用杂品、超级市场或者专门商店可以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归纳到了11类单位可以经营农药。提出了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和承担的责任及义务,对于个体(私营)能否经营农药没有明确,同时也没有设定处罚,从这一点上出发可以理解为两层意见,一是没有明确就是可以或者默认、默许经营农药,第二是不可以从事经营农药行为。因为没有设定处罚,我理解为可以经营。
二、《农药管理条例》在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两处提到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在这两条当中都涉及到个人经营不得怎样,可理解为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农药,个人就可以经营,也就是个体和私营企业可以经营农药。
三、在管理实践中除了部分省区制定地方法规明确界定个体不得经营农药外,多数都采取了允许个体经营农药,我省就属于这一类状况。
综合以上几点我个人认为:个体、私营企业可以经营农药,但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和承担应尽的责任及义务,遵守我国现行的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