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按照“规范化屠宰、品牌化经营、科学化管理”的总体思路,以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根本目的,明确创建内容,突出工作重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生猪定点屠宰行业改造升级,提升屠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示范引领全市畜禽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活动开展,使全市13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施设备达到行业建设标准,相关证照齐全有效,企业第一责任和书面承诺事项更加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符合资质规定,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肉品品质检验规范实施,台帐记录完整规范,相关信息统计报送及时准确,规范化管理示范带动作用充分发挥。
三、创建内容
(一)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创建企业取得《环保评估意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定点屠宰许可证》等证照并上墙;设置肉品检疫室、检验室和检疫人员休息室,配备监控、显微镜、离心机、检疫箱、消毒、水份及“瘦肉精”检测检验等设备,有粪污处理设施和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并能正常工作;备有消毒物资,落实屠宰企业第一责任人并书面承诺。
(二)落实检验检疫人员
创建企业配备与屠宰量相匹配并有健康证明的屠宰工作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两名以上官方兽医,检验检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完善企业各种管理制度并上墙,屠宰车间有生猪屠宰操作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四)完善台帐记录和资料档案
完善规范台帐档案记录,配置档案专柜,明确专人负责。
(五)及时报送统计信息
明确企业专职统计人员,及时准确报送生猪屠宰及无害化处理等各类报表。
四、创建标准(见附件)
五、进度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3月20-4月20日)。市局组织召开创建企业负责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统计报表人员及驻场官方兽医动员培训会;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方案。
(二)创建实施阶段(4月21日-11月30日)。创建企业按照创建内容,逐项开展工作;县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创建活动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三)自查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各创建企业对照创建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和补缺,上报工作总结。
(四)考核评比阶段(12月16日-12月30日)。由市农业局组织人员对示范创建活动进行考核评比。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
市局成立高武军副局长任组长、陈少谋主任任副组长的定点屠宰规范化管理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创建活动日常事宜。各县区、各创建企业也要成立活动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方案,夯实工作责任,确保活动有效开展。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县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每月深入屠宰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活动,每季度将检查打分情况上报市畜牧兽医中心,市上每季度对各县区及创建企业进行督查,自查和督查结果及时通报。
(三)严格考核通报
市局年终组织对各县区和13个创建企业进行考核评比,通报表彰。对达到行业标准的创建企业授予“生猪定点屠宰规范化管理示范企业”,颁发标牌,并在今后有关建设项目扶持上予以优先。对不积极参与创建活动、未达到行业标准、屠宰管理不到位的企业予以警示,屡次整改不到位或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附:
生猪定点屠宰规范化管理示范创建标准
一、建设布局标准符合要求,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检疫室和检疫办公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必须在醒目处悬挂xx县xx屠宰场(xx屠宰有限责任公司)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设施设备符合要求标准,有能够满足水分等项目检测必需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企业安装有监控设施;备有检疫检验设备、工具和消毒设施、消毒药品等设施。
三、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定点屠宰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证照必须在有效期内。
四、书面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有固定的和屠宰场日屠宰量相适应的两名以上屠宰检疫人员;有与屠宰量相匹配的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工和三名以上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相关人员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六、制度健全
(一)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以及屠宰工岗位职责、屠宰厂食品安全工作制度、企业“瘦肉精”自检等制度,并悬挂、张贴在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墙面。
(二)建立牲畜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车间明示牲畜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七、按照国家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和标准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屠宰前,按规定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销售未分割的牲畜胴体或者片鲜肉,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销售分割包装未经熟制的肉品,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八、台账记录健全。建立屠宰企业台账记录:包括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宰前检验记录、屠宰检疫申报(受理)单、畜禽标识回收登记、宰后检验结果记录、肉品品质检验存根、产品销售台帐、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动物产品及检疫不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记录、“瘦肉精”自检记录、场区及屠宰车间屠宰企业清洗和消毒记录、不合格产品召回记录等;专人、专柜负责记录入档,并且台账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九、检疫监管到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屠宰场实施监管。
(一)监管制度健全。《工作管理制度》、《检疫人员工
作制度》《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消毒制度》
等工作制度健全并公示。
(二)实施动物卫生监督痕迹化管理。规范使用统一格式《检疫值班日志》、《屠宰检疫申报单》、《屠宰检疫工作情况日记录表》等检疫动物检疫记录单(表),专人、专柜负责记录入档,并且台账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三)屠宰检疫规范化。检疫室配备显微镜、离心机、检疫箱、采样箱、高压灭菌器、兽用测温仪、冰箱、电动高压喷雾消毒器等必备检疫设备以及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检疫人员严格按照牲畜屠宰检疫规范检疫,开展“瘦肉精”监督抽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