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农业计财(2015)52号
安康市农业局关于对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企业实行备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康市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全面推进沼气工程建设有序、规范、健康发展,根据2015年最新制定的《国家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细则(试行)》要求,对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实行备案管理,现就项目建设备案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时间
2015年9月15日—2015年10月10日
二、备案管理方式
(一)单位备案。安康市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实行备案准入制度。凡在本辖区内承包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施工业务的单位必须向市农业局申请备案,获得备案资格后接受备案管理。备案实行年审制,年审在每年9月初前完成,年审未通过的,取消备案资格。初次申请备案的单位须在通知公布的25日内提交相关材料,具体备案审查管理工作由安康市农业局农业产业化与发展计划科负责。
(二)项目备案。经我市正式备案的施工单位在我市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获得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业务后,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向安康市农业局农业产业化与发展计划科进行登记备案,并提交合同复印件。
三、备案条件和程序
(一)备案条件
1、申请备案的施工单位必须是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
2、申请备案的施工单位必须从事沼气行业工程施工2年(含)以上。
3、申请备案单位信誉良好,无违规和不良信用记录。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1次(含1次)以上,不能申报或续期备案:
(1)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合法参加招投标,弄虚作假、围标;
(2)施工单位不按中标结果签订施工合同,或与建设单位私下另签订与招标结果不相符的施工合同,与建设单位串通套取资金;
(3)施工单位不按合同和施工图施工,私自变更设计施工方案;
(4)施工单位不按技术标准施工,偷工减料,有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5)施工单位不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发生了严重安全生产事故;
(6)施工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施工;允许其它单位、个人借用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将工程施工转包或违规分包等。
4、申请备案单位须有相应的施工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条件,能按照国家标准和规程规范进行施工。
(1)须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证照齐全。
(2)组织机构健全,技术力量完备。
5、申请备案单位必须具有足够的资金和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
(二)备案程序
1、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安康市农业局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校验相关证件;
2、安康市农业局将对申请备案单位进行审查;
3、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单位在安康市农业信息网上公示1周无异议后,即获得备案资格,允许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沼气工程施工;
4、已备案单位不定期的主动接受市农业局组织的相关审查和检查;
5、备案和年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6、需提交的备案材料。
(1)《安康市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登记备案表》一式四份,须单位法人亲自签署。
(2)施工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校验,业绩情况一览表(盖章)。
(3)高中级技术人员证书,提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校验(续备案的不需校验)。并提交相关人员聘用合同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单位资信(信誉)证明材料。
(5)提交驻安康市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情况表,须单位法人亲自签署。
四、有关要求
各县区农业局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协调发改、财政、环境、国土等部门,按照中、省要求,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强化监管,认真配合项目业主做好沼气工程项目计划、招标、建设、验收、运行、安全等环节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沼气工程项目业主在上级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开展项目建设,要积极落实项目建设的用地等配套设施,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沼气工程项目建设备案单位要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要求,组织开展项目施工、运行、管护和后续服务等工作。
未经备案的本地企业和外地建设企业(自要文发布之日前签订设计和建设合同的除外)参与我市境内建设活动在方案批复和验收时不予办理,且要对出现问题的县区主管单位、项目业主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联系电话:0915-3113572
安康市农业局
201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