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冷鲜肉流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县农业局多措并举切实加强冷鲜肉管理工作。
落实登记备案制度。凡在白河境内从事销售冷鲜肉的企业或代理商必须在2013年7月1日之前,凭冷鲜肉生产企业的《生猪定点屠宰证》(A序列编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冷鲜肉生产代理商与冷鲜肉生产企业签订区域(白河)销售合同和冷鲜肉生产企业的委托书在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经登记备案,不得从事冷鲜肉经营活动。
执行“落地报检”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县内所有冷鲜肉代理商和其经营网点在购进冷鲜肉运达白河未入库前,必须向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申报检疫,经抽检合格,凭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和《“瘦肉精”检测报告单》,换取在白河分销所需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对证物不符或抽检不合格的,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做无害化处理。
建立购销台帐制度。冷鲜肉代理商和其经营网点必须建立购销台帐,详实记录冷鲜肉产品的产地来源、品名、进货时间、规格、质量等级、数量、检疫证号等内容,妥善保管有关资料,确保肉品质量可追溯。
严格仓储运输条件。冷鲜肉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备有冷库、冷柜、冷藏车等相应的冷链设备,不得脱离冷链设施设备从事运输、储存和销售。对不符合冷鲜肉储存、运输条件的,不予换开检疫证明,并对超过限制温度仍作为冷鲜肉销售或销售过期肉品等问题的,交由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定期开展上市肉品的检疫监督检查工作,严禁销售来自疫区的外埠冷鲜肉,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和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假冒品牌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