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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2021年长江流域禁捕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4日17时38分作者:朱华来源: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2021年,安康市长江流域禁捕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级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持续聚焦重点水域、渔具销售、水产市场、电商平台、餐饮行业等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捕捞和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渔获物等行为,长江流域禁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战果辉煌。全市共查办各类非法捕捞行政案件34件,行政处罚49人,公安机关立案侦办非法捕捞水产品案1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9人,对非法捕捞形成了强大震慑,呈现出“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食”的良好局面。为充分发挥案例的教育、震慑、警示作用,市禁捕办筛选了10个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案件一:紫阳县敖某某、袁某某、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年6月22日晚23时,紫阳县公安局高桥派出所接到举报线索,有人在高桥镇权河村河道口非法电鱼,后民警迅速赶往事发地点,现场查获熬某某、袁某某、刘某某等三人电鱼的违法行为,现场查获非法捕获的鲜鱼若干,扣押自制捕鱼设备一套。6月23日,紫阳县公安局以熬某某、袁某某、刘某某等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侦查,并对3人刑事拘留。经依法侦查查明,2021年6月22日晚22时许,重庆市城口县男子敖某某、袁某某二人伙同安康市恒口示范区男子刘某某在紫阳县高桥镇权河口权河加油站旁边的大桥下,使用电瓶电源线连接在竹竿上在河道内电鱼,其中袁某某负责放哨,熬某某负责将打上来的鱼往筐子里面装,刘某某负责用电杆打鱼,3人非法捕捞渔获物总重10余公斤。目前该案已移送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二:汉阴县何某某、姚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年7月6日凌晨01时,汉阴县公安局双河口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在双河口镇梨树河村一组河道内有两人正在电鱼。接报后,民警立即到达现场,抓获非法电鱼行为人何某某、姚某某。2021年7月7日汉阴县公安局对何某某、姚某某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侦查,并于同年7月23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依法侦查查明,2021年7月5日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邀约犯罪嫌疑人姚某某一起到汉阴县双河口镇梨树河村河道电鱼用来食用。2021年7月6日凌晨零点10分左右,何某某携带电鱼杆、抄网杆、背负式电瓶、雨裤等工具与姚某某二人到达汉阴县双河口镇梨树河村河道,由何某某身着雨裤,背负电瓶,手持电鱼杆在河道内电鱼,姚某某用抄网在何某某身后捕捞被电击后漂浮水面的鱼物,随后二人互换分工继续在河道内电鱼。二人在该河道内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长达两个多小时,非法捕捞渔获物100余条,共计3.46公斤。目前该案已移送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三:石泉县杨某某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案

2021年6月11日晚10点,石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石泉县池河镇原桂花村村委会外向池河镇方向400米的路边巡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杨某某的小车内有渔网3副,渔网上粘有渔获物(经称重为4.33千克),当事人杨某某指认下网地点为桂花村龙王潭。经调查询问,当事人对非法捕捞的事实供认不讳,杨某某的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2021年6月21日石泉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向当事人杨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年6月22日当事人杨某某向县农业农村局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书,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家庭经济条件确有困难,石泉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渔获物4.33千克。2、没收渔具(网眼直径1.7厘米粘网3副、R16废旧轮胎内袋1个)。3、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

案件四:旬阳县某酒店有限公司在食品经营中虚假宣传案

2021年1月15日,旬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关于旬阳县某酒店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中华鲟”菜品案的通知书后,迅速对该酒店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酒店销售台账中有“中华鲟”菜品,核查得知该菜品原材料为人工养殖普通杂交鲟鱼而非野生“中华鲟”。酒店所销售的“中华鲟”是从供货方某伟处购进的,进货价15元/斤,平均每条大概2斤左右。现场提取票据显示该酒店销售菜品中“中华鲟”数量为50条,售价每条88元,合计4400元。经核查,该酒店向消费者提供的菜品名为“中华鲟”实为人工养殖普通杂交鲟鱼,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由于该公司无主观故意,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所造成的违法后果较轻。经会议研究决定,旬阳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该公司停止销售“中华鲟”菜品;2、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00元整。

案件五:紫阳县胡某某、罗某某电鱼案

2021年8月2日凌晨2时许,紫阳县双桥派出所民警接群众匿名举报称:有人在六合村河道电鱼,请出警处理。接报后,民警立即到达现场,在六合村甘家河坝现场查获胡某某、罗某某2人电鱼,现场称重渔获物1.6kg,现场查获竹竿电线2根,骆驼牌蓄电池(16V)和神猫牌逆电器各1台。按照程序移交至紫阳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紫阳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电捕鱼器一套(包括逆电器一台,蓄电池一台,竹竿电线两根)。2、渔获物1.6kg(由派出所无害化处理)。3、对当事人胡某某、罗某某各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整。

案件六:旬阳县许某某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经查证,许某某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21年8月11日、8月12日、8月14日在旬阳县吕河镇秦家塔村库区进行非法捕捞。2021年8月14日旬阳县农业农村局对许某某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许某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旬阳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

案件七:镇坪县杨某某非法破坏渔业资源案

2021年6月8日,镇坪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接到镇坪县公安局钟宝派出所电话,称在钟宝镇旧城村(高速路口)河道内,有人非法捕鱼,钟宝派出所已将违法人员案件移交我局。经询问,当事人杨某某在2021年6月8日晚上9点半左右,在钟宝镇高速路收费站下100米左右河道内利用网叉捕获桃花鱼1条,泥鳅1条,小鱼5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镇坪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使用工具1套,渔获物0.8 kg。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

案件八:岚皋县汪某某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年5月21日下午5时左右接到电话举报称:在城关镇茅坪村河道里有人下网捕鱼。接到举报电话后,岚皋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派出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将正在收网的当事人汪某某抓获,当场没收渔获物0.5kg(路鱼和小白鱼两种)、粘网1幅、橡胶裤子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的规定,岚皋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当事人汪某某橡胶裤子1条、粘网1幅,渔获物0.5kg。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

案件九:安康市某富硒食品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12月21日,安康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淘宝网有关汉江鱼广告信息进行检查,发现网店名为“硒水缘**的味道”发布的“**瀛湖小鱼”广告中含有“原生态、野生”“采用瀛湖中天然野生小鱼为原料”等字样。当日,安康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网店安康市某富硒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店铺网页内发现有“陕西特产安康**瀛湖小鱼干淡......”,有“原生态、野生鱼;产自南水北调水源地......”、“野生瀛湖鱼、去头去内脏......”等宣传字样。经核查,2019年9月19日至2020年12月21日期间,安康市某富硒食品有限公司在互联网淘宝平台上发布虚假广告,其广告制作费用为130元。由于安康市某富硒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其处以广告费用三倍罚款人民币390.00元整。

案件十:石泉县祝某某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作食品案

2021年6月10日,石泉县喜河市场监管所根据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暗访时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红尾鱼的反馈后,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菜谱中有“汉江特色鱼”“酸辣红尾鱼--48元/斤”字样,冰柜内有草鱼24斤,无红尾鱼,冰柜内的24斤草鱼,购买的是喜河镇喜河村村民钱某某网箱养殖鱼,提供有相应证明。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底从村民林某某手中以20元的价格购买汉江野生红尾鱼1.2斤(货值金额20元),储存在食品库房冰柜内,用于制作食品。林某某是石泉县喜河镇洞沟村四组村民,在汉江洞沟桥下从事水产网箱养殖,其销售给当事人的红尾鱼系平日垂钓所得,无非法捕捞、出售野生红尾鱼牟利的主观故意,暂不作处理。当事人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石泉县喜河市场监管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经营使用汉江野生渔获物制作食品。2、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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