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康市委组织部 安康市农业农村局 安康市审计局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规〔2022〕003—农业农村局0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
现将《安康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安康市委组织部 安康市农业农村局
安康市审计局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2月8日
安康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财办〔2019〕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市内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本组织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功能作用。
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村行政建制合并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合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行政指导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经营、民主决策原则;坚持近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乡村振兴、审计部门要履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职责,合理推动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县(市、区)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落实领导责任,加强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全面应用“安康市农村综合产权管理平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成员信息、股份台账、建立集体资产台账、合同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流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银农直连、土地融资抵押等提供基础服务。农村产权交易与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接,推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依法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资产范围
第七条 除依法征收土地和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资产的集体所有性质。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
(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形成的建筑物、机械设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牲畜、林木、果树、电力设施、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公益设施;
(三)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投资投劳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以及在联营、股份、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和相应的增值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捐赠和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八)脱贫攻坚期间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中,确权量化到村的经营性、公益性资产;
(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农用地的投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的出租、转租、出让、转让、出售、拍卖、抵押等。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转租、出让、转让、出资、抵押等。
(四)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及补偿、征用及补偿。
(五)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变更。
(六)农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处置(报废、变卖、转让、移交)。
(七)农村集体公共设施项目建设。
(八)农村集体资产日常的维护、维修、保养、保护等。
(九)其他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和使用。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年度资产清查、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和定期报告等管理制度,定期上报清查结果,明晰集体资产权属,清查集体资产家底,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组织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灭失依法需要登记的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 因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或者因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包括解散)需要处分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愿,不得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有争议,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政府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集体资产权属争议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资产经营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评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可直接经营,也可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作等方式经营。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需采取公开协议、网络竞价、综合评审、拍卖、招标等交易方式进行。依法签订合同,合同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注明经营责任、资产增值保值和收益上缴标的等。承包、租赁产生的收入归农村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要求提供经济合同担保;禁止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违反规定程序,利用职务压价发包或低价出租,指定承包人、承租人。
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流转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拍卖方式进行流转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确定或者改变集体资产经营方式;
(三)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
(四)决定重大生产投资或者大额举债;
(五)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开支;
(六)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七)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可以预留用于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公开制度,确定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间、地点。
应当公开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包括:
(一)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情况,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
(二)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三)集体资产的使用处置、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投包、租赁等经营情况,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及收益情况。
(四)集体资产的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征收面积和各项补偿费的标准、收入、使用情况;返还留用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情况。
(五)宅基地的分配情况。
(六)财务计划、经营损益、现金流量、资产负债等情况。
(七)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减免税费以及其他资助、捐赠等情况。
(八)其他涉及成员利益的资产与财务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债权债务情况。
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镇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警戒线标准,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债务超过警戒线可能造成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从当年的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后,进行收益分配。公积金主要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级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帮扶困难群众。
第二十二条 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平等交换。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水利、金融及知识产权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按照各自职责,探索出台扶持政策,引导督促各类农村产权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进行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共享,并设立服务窗口,提供确权颁证、资格审查、变更登记等服务,方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查询交易标的属性。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实行分级交易。各地结合实际,根据交易品种性质、交易金额、面积规模、流转期限等提出分级交易指导标准,分别进入本级权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交易。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交易、经营处置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集体资产通过公开交易确定经营者之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合同期限、面积、金额等主要条款,因政策规定或不可抗力原因须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的签署人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对合同内容和相关法律责任负责。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签订的合同信息应及时录入“安康市农村产权综合管理平台”合同管理模块,建立和完善合同台账,实行分类和动态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合同规定时限收缴合同款,合同款项收缴情况要对成员公布。对拖欠的合同款应落实追缴措施,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追收。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体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一)以招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
(二)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三)拍卖、转让集体资产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设的;
(五)以集体资产抵押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
(六)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农村集体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的结果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五章 资产监督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县级以上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镇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事项应当包括: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资产、负债、损益和收益分配;
(三)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集体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五)公积金、公益金等农村集体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六)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非生产性支出;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八)各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发放;
(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审计机关指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镇办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整改。
除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本办法由安康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4年2月9日。
公文PDF原件:安农发〔2022〕8号
政策解读:http://nyj.ankang.gov.cn/Content-26412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