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盘活农民承包土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等“三块地”。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中农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下发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闲置宅基地和住房盘活利用、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等配套文件,陕西省也印发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文件。制定《安康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水平,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是乡村振兴富民政策的需要,是户有所居惠民政策的需要,是提高乡村治理能力的需要,是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需要。
二、目标任务
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科学规划村庄用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障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规划管理与用地保障、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监督与管理、措施保障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1—3条)。包括制定办法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和宅基地的定义,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安康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4—5条)。主要明确了相关部门、乡镇及村组的主要职责,建立市县(市、区)主导、乡镇主责、村组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形成部门协调、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的管理格局。
第三章,规划管理与用地保障(6—10条)。包括宅基地选址规划要求、用途管制、用地保障等,明确农村宅基地严格按照现行法定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利用和节约集约用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
第四章,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11—16条)。重点提出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和审批工作程序,明确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17—26条)。主要对加强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镇(办)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全面落实“三到场”制度,建立巡查制度等。
第六章,措施保障(27—29条)。主要就经费保障、责任追究提出规定和要求,重点明确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宅基地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章,附则(30—31条)。对办法的生效日期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情形进行了说明。
四、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五、关键词解释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 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 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农村村民: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