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陕西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农业厅等9部门印发的《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陕农业发﹝2018﹞21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陕西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财办﹝2019﹞55号)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印发的《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陕农业发﹝2020﹞82号)政策以及中省机构改革精神,市农业农村局专门成立起草组,起草组在深入学习中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开展起草工作,并先后召开多个层面座谈会听取建议,先后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及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后,对征求意见稿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安康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二、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提出了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管理职责、经营方式、内容重点、监督保障和附则等,共7章35条。
第一章 总则(1—6条)。包括制定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管理权限、管理方式和手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功能作用。
第二章 资产范围(7—14条)。主要规定了农村集体资产的具体范围,资产管理的具体内容,资产管理制度,资产确权及权属争议的解决途径等。强调了除依法征收土地和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资产的集体所有性质。
第三章 资产经营(15—18条)。鼓励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直营、发包、租赁、参股、联营、合作等各种经营方式,建立完善相应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评和风险控制等机制。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相关人员要求、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者权利义务、资产运行规则等作出规定,强调落实资产管理的民主表决事项,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四章 资产管理(19—28条)。明确了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公开制度、债权债务管理、收益管理、交易管理、合同管理与资产评估。要求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推动农村集体资产通过市场交易实现优化配置。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农村集体资产搭建科学合理的治理结构,保障成员财产权利从“共同共有”向“按份共有”转变,体现了公私兼顾的产权制度安排。
第五章 资产监督(29—31条)。主要明确了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责任主体,列举了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9类事项。
第六章 法律责任(32—33条)。确定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34-35条)。主要明解释单位和执行时间。
四、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市内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等。
五、关键词解释
经营性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账内能以货币计量的资产。
资源性资产:主要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