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局政务公开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市司法局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便利”原则,准确、及时、有效地发布权威政务信息,不断增强与公众的交流,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建立科学、系统、完善的工作制度,有效推动我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走上制度化轨道,积极促进服务型、责任型、效率型和廉洁型机关建设。
二、领导机构
成立安康市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徐杰同志担任,政办科科长王鑫同志担任副组长,负责日常工作,各科室、各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三、工作职责
(一)局政办科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科室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以及信息的收集、整理等工作。
(二)落实专人负责向市政府网站的信息发布、接收并答复社会咨询,依申请信息的收集工作,以及本单位信息公开网站的日常维护工作。
(三)各股室、二级机构负责各自工作职能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和更新内容的保障,以及社会咨询申请信息的答复等相关工作。
(四)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监督、考核、评议工作,并实施责任追究工作。
四、信息的编写和报送时间
各科室、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年度目标责任制中已完成的重点工作和日常工作中的能够公开的重要活动,及时编写政务信息并报送局办公室。
五、信息公开范围
(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各科室、各单位重点工作情况和重要工作信息,包括:各级农业农村政策法规、权责清单内权力事项办事指南和办理结果、工作动态、领导、机构和人事信息、财务预决算、招投标结果、通知公告、总结计划、会议信息、统计数据、重要项目的实施、公众意见征集及采纳实施、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扶贫工作和民生工程等。
(二)下列政务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2.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引起消极后果的;
3.涉及企业和公民秘密的;
4.涉及企业和公民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不当侵害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报送审核
我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时效性。
七、信息发布平台
对于我局各类政务信息,主要采取在市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方便群众查询。同时,完善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方式的信息公开机制。
八、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规程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向我局申请获得相关政府信息。我局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全。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流程如下:
通过网站、邮箱、信函、传真、电话等方式,登记受理依公开申请书→报告市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副组长后请相关业务分管领导批示→移交相关科室或相关单位进行答复→各科室或相关单位根据信息公开范围,10个工作日内制作公开告知书(或不予公开告知书)→报送市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副组长批示→报送办公室→传达给申请人
九、政务公开和行政执法信息撤销、更新
1.已经公开的政务公开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中,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应当更正不准确信息的,由实施执法决定的执法部门重新报至科教教育和法治科审核,经局党组会通过后,及时撤下原执法决定信息或更新。
2.广大群众和单位有证据证明公开的执法决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执法决定的执法部门予以更正,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十、政务公开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衔接
1.“政务公开+政策法规”,实现执法行为标准化。要主动更新完善政策文件中的部门文件专栏,转载省、市级部门政策性文件,为执法行为合理合法化提供政策依据。主动公开综合行政执法依据、执法流程图、救济渠道、执法人员和辅助人员工作职责和权限、执法程序等,接受群众监督。
2.“政务公开+执法结果”,实现执法处罚透明化。要全力推进应用综合行政执法办案系统,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传、执法活动网上监督,行政处罚结果直接跳转到政务网进行信息公开,公众可以通过政务网进行查看。
3.“政务公开+工作动态”,实现信息推送常态化。要充分发挥信息公开平台宣传作用,让广大群众了解农业农村工作、涉农法律法规知识。同时要增强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提高公布信息质量。
十一、责任追究办法
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责任制。
对违反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谈话、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拒不执行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
(四)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行为。
十二、监督和保障
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的监督考核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采取平时抽查、年终综合考核两种方式进行。
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二)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项目实施、管理信息的公开情况;
(四)工作动态、人事信息、财务预决算、会议信息、总结计划、统计数据公开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答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