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常态化、抽查规范化发展,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为,紧密围绕全市农业农村中心工作,坚持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检查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大力推进内部联合抽查和多部门联合抽查,全面提升农业农村监管领域的执法效能。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
各相关单位、科室要突出随机抽查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将随机抽查与信用评价、风险分类相结合,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类别、风险分类,设置不同的抽查比例,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涉及安全、民生等重点监管领域,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风险等级高、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对象,应增加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风险较低的监管对象,应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在随机抽取及实施检查过程中,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执法检查过程;积极参与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逐步推进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开展,不断推广运用“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现监管全程留痕,推进便捷监管、高效监管。
1.随机抽取执法人员
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从《随机抽查事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平台或电脑软件随机抽签选派,被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抽取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或抽到的执法检查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应采取递补方式重新抽取。每次随机检查抽取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随机抽查对象从《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按照检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经营规模等特定条件,采取差异化监管模式,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或电脑软件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
(二)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根据省市相关抽查工作要求,结合监管职责、行业特点、监管重点等,研究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修订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同一抽查对象,多个单位抽查相同、相近事项的,要合并为内部联合抽查,防止出现单一事项和各自为政的抽查检查。对抽查检查对象属于跨部门联查范畴的,原则上要通过跨部门联查形式进行,参与跨部门联查的任务数计入随机抽查任务数,切实减少对企业多头多层重复检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三)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各相关单位、科室要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本单位、本科室的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各相关单位、科室要本着依法监管、公开高效、均衡开展、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确定抽查方式、时间和频次。行政日常监督检查由各相关单位、科室结合安全生产检查不定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由各相关单位、科室按随机抽查的既定计划和时间开展,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集中抽查,但市场主体个数5个以下的事项,每年抽查一次即可。
(四)动态更新随机抽查“两库”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精神,各单位、科室加强“两库”管理,及时调整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我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现对检查对象的精准抽取、对执法人员的精准匹配,提升监管效能。
(五)强化随机抽查结果应用
各相关单位、科室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做好抽查结果记录,并按规定及时在“双随机、一公开”公示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随机抽查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要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督促整改。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给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由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录入至“行政处罚公示平台”。对抽查发现的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有效发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安排部署、督促指导,成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主管局长担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教育与法制科,各成员务必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重视和学习,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各成员单位将制定实施的抽查清单佐证材料及任务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总结,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报科技教育和法制科。
(二)严格落实责任
各相关单位、科室要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进度,强化过程管控,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实现随机抽查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执法检查人员要加强规范执法检查意识,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强化宣传培训
加大农业普法宣传力度,按照“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原则,把普法工作融入行业管理、执法监管和公共服务各个环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1.安康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安康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1
安康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徐 杰(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副组长:周小舟(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刘小艳(市农业农村局科教与法制科科长)
成 员:各科室、各单位负责人
附件2
安康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抽查方式 |
抽查部门 |
抽查依据 |
1 |
农药监督检查 |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
一般检查 |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2 |
肥料监督检查 |
肥料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 |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
3 |
种子监督检查 |
种子生产经营必 |
一般检查 |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
种植业和种业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
4 |
通过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监督检查 |
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企业 |
一般检查 |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
市农机农经站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四十条 |
5 |
兽药监督检查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
一般检查 |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
畜牧兽医和渔业科 市畜牧兽医中心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 |
6 |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
一般检查 |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
畜牧兽医和渔业科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抽查方式 |
抽查部门 |
抽查依据 |
7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在我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 |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
科技教育和法制科
种植业和种业科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8 |
对种畜禽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
一般检查 |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
畜牧兽医和渔业科 市蚕桑中心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9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
一般检查 |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
畜牧兽医和渔业科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