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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审核人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30日09时10分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健全完善政府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政府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规范、公正、公开进行,深化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文明行政能力,根据科室人员调整情况,现将我局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和人员明确如下:

       一、法制审核工作机构

       我局法制审核工作机构设置在科技教育和法制科。

     二、法制审核人员

       分管负责人:周小舟

       法制机构负责人:刘小艳

       法治审核人员:吴乐

三、法制审核机构及其人员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规章制度等;

(二)负责行政执法法规、规章的草拟及修改的报批,办理有关的协调工作;

(三)承担本局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含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四)审核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实施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业务和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普法依法治理等工作。

   四、法制审核实施程序

  (一)各业务科室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出具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二)法制机构审核主要采取书面审核方式,法制机构审核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业务科室及相关执法人员进行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向被执法单位或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合同业务科室深入调查取证。

(三)法制机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

1.行政机关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适格;

2.行政执法认定事实和行政执法发现的问题是否记录清楚,数据无误,定性准确,结论恰当;

3.行政执法证据是否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要求;

4.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是否正确;

5.行政执法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移送是否恰当,同类项目执法报告中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是否一致;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行文逻辑是否清晰,用语是否严谨;

7.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8.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四)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审核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审理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形成审核意见书,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连同审核的相关资料退回业务部门。

(五)行政执法大队应当对审核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及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合法、合理的意见,并对审核意见的采纳情况逐一进行书面说明,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要阐明具体原因,且可以提请法制审核机构复核,对疑难、争议性问题,向市司法局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请示或咨询。

(六)行政执法人员不按要求报送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处理错误的,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五、工作要求

系统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承办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等需要局法制审核机构审核的事项必须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流程报局科技教育和法制科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的,不得对外作出决定。

 

 

        安康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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