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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30日15时54分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局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农业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主体履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权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具体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执法主体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正式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作出下列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拟作出不予许可或撤销许可的决定;

(二)拟作出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定;

(三)拟作出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得作出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执法主体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执法主体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市农业农村局科教与法制科进行审核。

第七条执法主体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四)相关调查取证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检验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检验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市农业农村局科教与法制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

(五)调查取证以及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听证情况;

(六)评估、鉴定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适用执行的情况。

第九条市农业农村局科教与法制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市农业农村局科教与法制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根据需要调阅行政处罚案卷和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遇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疑难、复杂的问题,局科教与法制科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审核论证,也可以书面请示上级有关部门。需要审核论证或者书面请示的,其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制审核工作时限内。

第十一条市农业农村局科教与法制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将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主要事实清楚、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四)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五)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案件,较大数额罚款或吊销许可证件的案件,建议由本局案件审议小组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八)认为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市农业农村局科教与法制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将在五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执法主体对科教与法制科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科教与法制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提交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承办机构应将最终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科教与法制科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科教与法制科审核后,提交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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