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相关职能科室、局属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科室、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分类数据情况报局科技教育和法制科。科技教育和法制科汇总后于1月31日前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并对外公布。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包括行政执法数据、行政执法情况说明等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公开前,执法部门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公开主体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