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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1日11时27分作者:来源:
第一条   为增强农业农村系统行政执法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相关职能科室、局属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科室、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分类数据情况报局科技教育和法制科。科技教育和法制科汇总后于1月31日前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并对外公布。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包括行政执法数据、行政执法情况说明等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公开前,执法部门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公开主体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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