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抓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工作,安康市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全力查办“捕、运、销”各个重点环节违法案件。2023年,全市查办违法案件36起,涉案人员44人,涉案渔获物重61.77千克,行政处罚5.4万元,司法移送案件6件,移送人员8人。对非法捕捞形成了强大震慑,呈现出“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食”的良好局面。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市禁捕办筛选了10个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案例一:白河县王某某等人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2年8月23日20时,王某某、钮某某二人在白河县境内的天然水域河道里使用手抄网捕鱼,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将案件于2023年3月15日移送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和《关于汉江白河段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自愿上缴非法捕鱼工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白河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给予当事人分别处2500.00元和15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汉阴县张某某在长江重要支流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3年7月24日晚,接群众举报,汉阴县公安局漩涡镇派出所和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现场将正在使用刺网捕鱼的张某某查获。2023年7月28日案件移交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汉阴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捕鱼工具和处101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岚皋县顾某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3年8月10日21时,岚皋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佐龙镇杜坝村二组村民顾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经执法人员蹲守,于次日凌晨6点50分将通过划小铁船放粘网进行非法捕捞的顾某某查获,现场查获渔获物18.8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和《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自愿上缴非法捕捞工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三十八条第一款和《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岚皋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渔获物和处240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旬阳市李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从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3年5月4日上午9时许,旬阳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接线索举报,在甘溪镇达明湖水电站坝下使用笼壶进行非法捕捞的李某某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自愿上缴禁用渔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三十八条第一款和《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旬阳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处10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汉滨区余某硝等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3年4月22日下午15时许,汉滨区公安局吉河派出所抓获余某硝、余某明二人在吉河镇汉江干流使用可视化锚鱼器进行非法捕捞,渔获物为2尾鲤鱼,重约6斤(抓获后,现场放生)。案件于10月20日移交至区农业农村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和《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汉滨区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禁用捕捞渔具和对余某硝和余某明分别处10000.00元和20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石泉县刘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3年4月18日,石泉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将在城关镇汉江水域使用禁用渔具垂钓的刘某某查获,现场查获渔获物4.16千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三十八条第一款和《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石泉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渔获物及处10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旬阳市仙河镇某农家餐饮店收购、加工、销售野生鱼获物案
2023年8月28日,旬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农家餐饮店存有野生渔获物,并进行售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旬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警告、没收渔获物及违法所得和处138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石泉县杨某销售野生鱼获物案
2023年5月18日,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杨某售卖野生渔获物,现场称重共计1.4千克。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渔获物是本人在汉江垂钓所得,属于长江十年禁捕水域的野生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给予当事人警告和处2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当场行政处罚。
案例九:旬阳市刘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3年7月20凌晨,旬阳市公安局吕河派出所接到举报有人非法电鱼。民警立即出动抓获刘某某、周某某、郑某某等3人,现场收缴被电击的鱼类17个品种共计13千克。目前,刘某某等3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旬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案例十:汉滨区刘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3年6月初,汉滨公安分局在工作中得到线索,有人在汉江中非法捕捞野生鱼卖给专门从事野生鱼贩运人员贩卖至重庆市区高档酒店及会所,从而谋取高额非法利益。8月15日凌晨1时许,汉滨公安分局干警会同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汉江流域关庙段江边抓获刚捕鱼上岸的违法嫌疑人罗某某,刘某某,现场查获作案工具及渔获物。同时安排警力对另一团伙及收购人余某某进行收网,现场抓获嫌疑人7人,收缴作案工具多件。经初步查明,涉案价值近400余万元。汉滨分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罗某某,刘某某,尹某,王某,王某某等6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移送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