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 镇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村(社区)干部 奖励报酬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成效挂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
索引号 | szfgzbmsnyncj/2025-0086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农发〔2025〕4号 | 成文日期: | 2025年01月0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5年01月08日09时00分 |
各县(市、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安康高新区、恒口示范区党工委,市级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镇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村(社区)干部奖励报酬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成效挂钩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落实。
为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信息化的通知》(陕农发〔2024〕4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统筹监管力量
严格落实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陕农业发〔2017〕108号)“配备必要人员,满足履职需要”要求,统筹利用现有人员,镇(办)建立3—5人的集体资产监管服务体系,履行集体资产监管和集体财务服务等职能。镇(办)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结合实际,由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财政所或采购第三方委托代理服务等方式配备集体资产监管服务专职人员,将人员名单逐级上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二、明确主要职责
按照统一使用农业农村部门信息化平台系统、统一会计核算、统一制度、统一资金审核、统一建档的要求,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1)各类组织实现集体财务收支线上审批、线上支付;(2)“陕农经”平台核算会计账务;(3)会计档案;(4)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各项工作;(5)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业务;(6)产权交易;(7)其它业务。
三、遵循三个原则
(一)坚持核算主体不变。明确镇级监管服务力量后,仍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照村内各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簿,继续保持原核算单位的独立性。
(二)坚持资产所有权不变。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等归原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仍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清收和偿还,不得混淆变更债权债务关系,严禁平调、挪用集体资金。
(三)坚持代管不越权。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服务工作与村集体组织在财务管理上是代理和委托的关系,村级收支与财务决策由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民主程序后决定。镇(办)政府(办事处)对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有监管责任,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用和处置集体资产、规范财务管理,不能越俎代庖,干涉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经营活动。
四、规范业务流程
(一)制定内控制度。严格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可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银农直联”操作流程、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财务管理规范、支出限额审批等制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二)进行资产清查。由各村“两委”负责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及财务管理人员,对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债权债务等逐项进行清理核对,造册登记,达到账款、账证、账实、账表账账相符。扶贫(衔接)资产要进入移交管理的,必须履行移交手续,无手续不接收,委托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组,由村“两委”、村民小组组织实施。
(三)做好资料移交。移交内容包括资源性资产和会计账面资产两部分,按明细编制成资产移交清册一式三份,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镇(办)政府(办事处)三方签字盖章进行移交。
(四)签好两份协议。一是与委托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会计业务代理委托协议书》;二是与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签订《资金代管协议书》,确保镇级代理村级财务依法进行,并在“陕农经”平台中新增镇级角色授权。
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引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步规范收益分配的通知》(安组字〔2020〕152号)、《关于适当提高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和村干部补贴保障标准的通知》(安组发〔20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增量的认定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益增量
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益增量是指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当年的经营性收益减去上一年度的经营性收益。“下一年度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益增量”等于“下一年度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益”减去“近三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益的最高值”。
(二)下列收益不得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奖励收益范畴
1.村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财政和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
2.单纯通过历史积累和租赁集体土地、房屋、设备等资源资产获得的收益,直接将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入股经营主体采取委托经营或固定投资、固定报酬等形式获得的收益。
3.通过集体林地生态公益林补偿、集体土地征地补偿、退耕还林补贴等财政补助获得的收益。
二、奖励报酬的对象
奖励对象是对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作出贡献的村干部、职业经理人。不包括驻村第一书记、包村干部和挂职干部,任职时间不满半年、非正常离任及受到党纪处分影响期未满的村干部。
三、奖励报酬的提取
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认定当年村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照村集体经济收益增量不超过20%的比例,且总额不超过 20万元的标准,提取报酬奖励金。具体提取标准比例,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研究确定。
四、奖励报酬申发程序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认定的经营性收益,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奖励报酬分配方案,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参会人员不少于应到会人数四分之三,年度奖励报酬分配方案经参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公示不少于 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向镇(办)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奖励分配方案、奖励人员及数额等。
(二)镇(办)审核。镇(办)要及时成立审核组,对上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村级财务管理情况、村干部绩效情况以及奖励分配方案等进行审核,审核情况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镇(办)党委(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后书面批复。
(三)奖励报酬发放。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镇(办)批复, 在党务村务公开栏公示奖励报酬人员及金额,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奖励报酬金发放至受奖励人员个人账户。
(四)强化管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村集体经济收入分配方案落实情况及时报镇(办)备案,镇(办)及时汇总年度奖励落实情况报送县级组织、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县级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定期抽查村级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和集体经济认定、干部奖励报酬发放情况,促进干部奖励报酬与集体经济挂钩机制规范化、制度化运行。
公文PDF原件:安农发〔2025〕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