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农直连”资金结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规〔2023〕009—农业农村局0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
现将《安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农直连”资金结算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安康市农业农村局
安康市审计局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12月4日
安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农直连”资金结算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系,加快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按照《安康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安农发〔2022〕8号)、《2023年深入开展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纪办〔202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面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银农直连”结算管理,结合安康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银农直连”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模块,又称资金非现金结算平台,“银农直连”资金结算管理是以村集体资金收支管理为核心,用户通过软件平台线上资金支付申请、审核,与银行系统的在线直连实现线上支付,自动生成资金支付凭证入账,达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行为有据可查、实时公开、财务规范的过程。
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银农直连”结算管理,是推动清廉村居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防范和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银农直连”结算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科学管理、公开透明、规范用权”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落实资金收支无缝隙联批联审、全过程民主理财、无盲区阳光公开、不定期监督检查,做到村集体资金流动闭环管理。
第二章 实施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银农直连”结算管理实施对象包括全市范围内的镇、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金应全部纳入统一账户核算,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当地银行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因特殊原因需另开设一般账户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同时报镇政府(街道办)备案。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银农直连”结算管理范围包括所有村集体经济收入和支出,采取银行转账、实时缴存方式进行结算,全面取消备用金。
第三章 流程管理
第七条 集体资金收入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成员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含经营性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政府补助或捐赠款、补偿费、往来资金等,与独立核算单位发生的收入款项,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严禁现金结算或村干部个人结算。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一事一议”筹资、资产资源处置(承包、租赁、出让等)收入、社会捐赠资金、内部往来及其它收入等,与非独立核算单位发生的收入款项,不能银行转账结算的,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一码通”,以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实时扫码入账。其它收入的现金由村报账员及时缴入本村基本账户,一般应在当日完成。
(三)经营收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销售、提供服务、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出租收入、发包收入等。
销售收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销售产品物资等取得的收入。
劳务收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提供劳务或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在产品物资已经发出、服务已经提供,并取得收讫价款或收款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劳务收入。
出租收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取得的租金收入。
发包收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成员、其他单位或个人因承包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资产上交的承包金或利润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取得收讫价款或收款凭据时,确认出租收入、发包收入。一次收取多期款项的,应将收款金额分摊至各个受益期,分期确认出租收入、发包收入。
投资收益,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净额。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利润或利息等,以及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余额、相关税费的差额等。投资损失包括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余额、相关税费的差额等。
补助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包括保障集体经济组织运转补助资金及贷款贴息等补助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补助收入。给予农户的经营性补贴不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收入。
其它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除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盘盈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款利息收入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在收入实现时予以确认。
(四)镇级“三资”管理职能机构和村报账员负责做好收支票据管理收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向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或代开村合作经济组织税务票据,严禁借用村级账户为他人套取资金。
第八条 集体资金支出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办公费、固定资产购置维修费、广告印刷宣传费、差旅费、会务费、物资材料费、慰问费及其它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全应通过“银农直连”支付系统按审批定额和程序进行结算。
(二)涉及村干部报酬、农户补贴补偿款、临时用工补贴、误工补贴、慰问金、内部往来及其它零星支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相关规定转账至收款人个人银行账户。
(三)除上述结算项目外,与独立核算单位和自然人结算的物资采购、生产成本支出、运输费、保险费、工程项目建设、运转支出、公益支出、防灾抢险支出、捐赠支出、借款利息支出等,应通过“银农直连”银行转账结算,并有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支出凭证由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或盖章,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理事长、监事长审核签字,按照规定的支付限额,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后,由报账员线上上传凭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镇级(或县级)线上审批同意后,进行网上支付,月末由报账员收集纸质版结算凭据交镇级“三资”管理职能机构审核后报记账机构(代理)报账。
第九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各村集体经济组织、镇级“三资”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村报账员负责做好银行存款每日记账,按月与镇级“三资”管理职能机构、开户银行核对存款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二)银行存款实行实时动态监管,开通基本账户交易短信提醒功能,实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村主任、报账员、村监委会主任同步接收每笔交易明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是农村集体资金“银农直连”结算管理的市级职能部门,负责全市“银农直连”平台的统筹协调、培训指导、监督管理、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银农直连”平台的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负责“银农直连”平台的组织领导、资产监管、限额审批、档案管理、日常备案等工作。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金管理“银农直连”结算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负总责。村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负责村集体资金“银农直连”结算工作的日常监督,做好群众意见建议的收集、反馈,及时发现、纠正、上报相关问题。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将“银农直连”结算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或乡村振兴工作予以表彰激励。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农村集体资金“银农直连”结算管理相关规定的敷衍塞责、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签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政策解读:https://nyj.ankang.gov.cn/Content-2653239.html
公文PDF原件:安农发〔2023〕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