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4日08时25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安康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康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注册域名:nyj.ankang.gov.cn)是安康市农业农村局对公众服务的窗口,是市局机关、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以及市直农业农村系统在互联网上发布权威信息的总平台。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网站主要公开全市农业农村信息为主,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农业农村相关政策及政策解读;全市农业农村工作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机构设置、行政职能和职责范围;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部门年度预决算及三公经费开支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均应通过安康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发布。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班子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网站信息公开工作。政办科依据本制度对网站信息实施发布、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网站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信息来源必须确保来自合法的、正规的渠道。
      第八条 各类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报送,实行单位负责制。
      第九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属单位的信息采集、报送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如人员有变动应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政办科。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十条 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属单位、机关科室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报送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报送的信息准确、安全。
      第十一条 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
     (一)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发布的全市农业农村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策解读、公示公告、文件、领导讲话、会议、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政务督查、调查研究等,由市农业农村局政办科审核把关,经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审批发布;机关各科室在文件制发过程中确定的公开文件,在文件发布后3日内,由文件制发科室传送政办科负责在网站上对外公开发布,并造册登记。
      (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属单位提供的信息,由本单位办公室或相关科室审核把关,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发布;
      (三)从其他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由网站管理人员审核把关,经网站分管领导审批发布。
      (四)互动类信息由信息采编人员初审后,经网站分管领导审核后再上网发布。
      (五)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信息需要发布时,由单位、科室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市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审批发布。
      第十二条 网站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秘密;
    (二)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我市的宣传和发展;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是否属敏感性问题;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发布信息要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技术故障。市农业局政办科负责对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属各单位、机关科室的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记录信息发布情况,作为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属各单位要制订和完善信息发布的内容清单,明确日常发布、定期发布和随时发布的类别、时限和主要体,根据信息不同内容性质分级分类处理,选择信息发布途径和方式,把握好信息发布的基调、倾向、角度,突出重点,放大亮点,掌握分寸。注意信息发布的格式、方式、发布时限,做好信息的编制和加工,保证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网站的信息由市农业农村局政办科统一管理,网站管理人员应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和信息管理文档,并指定专人管理,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网站应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为领导决策、公众办事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安全,并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及时认真办理网上投诉、举报、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网站安全

      第十八条 网站信息管理维护人员应增强密码保护意识,做好网站维护终端计算机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的病毒库,妥善保管分配的管理密码,要做到专人专用,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管理密码。
      第十九条 网站管理人员应按照安全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康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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